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829灌云县梅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2829号
原告:灌云县梅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MA21PC0N9U,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侍庄街道玉丰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何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武,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15701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河头集镇。
法定代表人:卢近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灌云县梅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灌云县梅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云县梅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云县梅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灌云县梅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