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3民初1170号
被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鼎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7元,减半收取计4668.50元,由原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