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奥远电子有限公司、大连未来科技孵化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91执恢40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奥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连山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未来科技孵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31号工业区富士酒店3-1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经贸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31号工业区 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1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4550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3元,执行费另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19年11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291执恢4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