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3民初845号
原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电教教仪站,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电教教仪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电教教仪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充市嘉陵区电教教仪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64元,减半收取后为138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