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4319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村北139号院8号楼1层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32号B座24层24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奥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薇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