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86856P,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0日生,住所地靖江市。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128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3年1月18日、2023年2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在中国银行尾号×××、中国建设银行尾号×××、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尾号×××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3年1月1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有位于靖江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靖江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靖江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靖江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靖江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靖江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靖江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予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本院(2022)苏1282执恢353号案件正在处置上述不动产,本案已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靖江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及附属设施(含车位×××、×××),本院另案已拍卖成交,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金额13349元,该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被执行人**有奇瑞汽车(车牌号:苏M×××**)一辆,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于2023年1月19日查封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2022年8月24日,另案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靖江市×××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18日,另案至**判决书所载居住地靖江市×××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3年2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2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133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不动产(轮候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8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