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86某某与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386号
原告:***,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7681283C,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镇政府南首100米(原马桥建筑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徐灿彬,总经理。
被告: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86856P,住所地靖江市五里桥88号。
法定代表人:瞿胜清,执行董事。
被告: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286945783,住所地靖江市靖城建设大厦九楼(骥江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缪立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城投基础设施发展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6元,减半收取计50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凌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