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2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86856P,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瞿胜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明松,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6397U,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青,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好美家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2256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邹江川
审 判 员 郭满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霞
书 记 员 袁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