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82民初8392号
原告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86856P,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江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禅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号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禅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新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