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7501号之一
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东路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0865100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
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