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81民初1834号
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日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086510013。
法人代表人:庞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干,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玉林市人,住广西玉林市玉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广西**市。
被告:**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义洲三街8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NC6YG6J。
法人代表人:陈琳元。
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干于2020年7月29日以该案已经协商解决清楚、不再需要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梁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