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

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岑溪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81民初1834号

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日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086510013。

法人代表人:庞卫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干,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玉林市人,住广西玉林市玉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市人,住广西**市。

被告:**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市义洲三街86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NC6YG6J。

法人代表人:陈琳元。

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承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干于2020年7月29日以该案已经协商解决清楚、不再需要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原告广西恒达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梁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