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204民初3558号
原告:株洲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株洲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株洲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计154元,由株洲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