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105民初21166号 原告(被告):**,女,1980年5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被告)**与被告(原告)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濠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濠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500元。事实和理由:濠信公司以我在一个昆明的项目工作中有失误为由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濠信公司称我提交的数据统计错误导致公司损失50万元,但是没有证据显示有实际损失发生,我是到云南采集数据,该数据是由客户提供的,我核完数据后汇报给上级数据监督人员,经上级审核、核实才放在方案中。2014年底,濠信公司进行裁员,本来要裁掉我,后来和我在一个区工作的**X离职,没人干活,才又让我多干了几个月。2014年12月,濠信公司人力资源的领导**X就曾发邮件,要求找到证明我、**X、**X、**X、**X的工作失职、未完成任务的历史邮件、书面记录,以推进解约。故诉至法院。 濠信公司辩称:我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是因其工作失误。我公司要求**采集整个能源管理项目的数据,包括冷水机组电量数据,冷柜数据是冷水机组电量数据的一部分,**只采集了冷柜数据,导致运行后实际的冷量与推算冷量有较大出入,采集数据的不完整造成我公司只能在2015年10月与该项目的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导致我公司的节能服务成本增加、服务费减少。我公司因此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其赔偿金。 濠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250元。事实和理由:同针对**起诉的答辩意见。 **辩称:同起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5日,**入职濠信公司。**的月工资为13050元。 2013年下半年,**负责新西南广场项目的前期数据采集工作。 2014年10月10日,濠信公司与昆明新西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南公司)签订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濠信公司为新西南公司的新西南广场项目进行中央空调主机等专项节能服务,整体节能率预计为38.1%,预计每年的总体节能效益为1142246元,节能效益5年内,濠信公司分成100%,第6年,濠信公司分成90%,新西南公司分成10%,6年后节能效益全部归新西南公司。 2015年3月30日,新西南广场冷冻机房节能改造工程验收并投入运行。 濠信公司称其于2015年4月、5月发现**提交的数据有重复计算的情况。 2015年8月10日,濠信公司以“工作上的过失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失”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2015年10月10日,新西南公司与濠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濠信公司对收集到的新西南广场的原冷水机组电量数据存在理解偏差,即认可新西南公司提供的更换冷水机组前原冷机电量数据就是原冷水机组实际耗电量,更换冷水机组并实际运行后发现该项目实际冷量与通过原冷机耗电量推算的冷量有较大出入,经双方核查后确认,新西南公司提供的原冷水机组耗电量数据实际包含冷冻水泵和冷却水泵的耗电量,即该部分耗电量存在重复计算,从而导致推算出的制冷量数据增大;上述基础数据调整后,节能率高于预计,但节能费会有下降,濠信公司同意因本次调整基础数据导致新西南公司支付的节能费与原合同约定相比增加的,增加的部分新西南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2016年6月16日,新西南公司支付濠信公司859235元。 庭审中,**称数据的计算方式濠信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都心知肚明,其只是按照项目经理的指令上报的数据,其上报的数据需要上级多次核对,不可能发现不了有问题,数据被重复计算的事濠信公司是知晓的,濠信公司当时极度缺乏项目,为了拿项目故意将数据做到好看,为了让客户接受方案,这一点项目的全体人员都心照不宣。濠信公司对此不认可。 **称濠信公司是因为裁员才将其辞退;**就其所述提交2014年11月21日**X(邮箱为juliet.XX@weldtech.cn)发送的电子邮件一份,邮件主题为:“12月底人员优化-工作进度安排”,内容为:将**X、**X、**X、**X、**至12月底通知解约,找到证明上述员工工作失职、未完成任务的历史邮件、书面记录。**称**X为濠信公司人力资源的领导;濠信公司认可**X系其员工,认可@weldtech.cn是公司邮箱后缀,不认可邮件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交***工作邮箱的名称及内容。 **签收了濠信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指达到20万元)的为重大行为过失,濠信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濠信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4048号裁决书裁决:1、濠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25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濠信公司均不服该决定,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4048号裁决书、电子邮件、员工手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补充协议、验收证书、付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濠信公司以**工作失误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首先**作为数据的采集人员,其提供的数据只是完成项目的其中一步,此后应还需要各类工作人员的跟进、核对、认证等,故**的工作存在问题,并不应是造成相应后果的全部原因;其次,濠信公司就其与新西南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双方后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濠信公司自愿认可与原合同约定相比增加的节能费新西南公司可以不支付,故并不存在濠信公司所述因**的工作失误造成其经济损失的情节。另依据**提交的电子邮件,濠信公司于2014年11月已欲将**辞退,而此时濠信公司还不存在发现**上报的数据被重复计算之事;故濠信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0500元(13050元×5×2)。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三万零五百元。 二、驳回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慧 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