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81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女,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濠信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濠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1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濠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濠信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500元;3.依法判令**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作为濠信公司的技术支持人员,其工作内容就是负责采集原始数据、制作方案,对数据的跟进、核对、确认数据的准确性,是其工作的首要任务。固定原始数据并保证原始数据的准确性是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然而**并未到现场采集本案所涉及的数据,只是让客户将数据直接报给**,**又直接报给公司,**根本没有对数据进行跟进、核对、确认,因此**把冷水机组电量数据误报成冷柜数据。**认可昆明新西南项目所涉原冷水机组电量等相关数据为其收集使用,对项目中产生的数据偏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一审把没有发生的事情当做已经发生的事实认定。姑且不说***是不是濠信公司员工,电子邮件内容是不是真实的,即使是真实的电子邮件,也只是对员工的考核过程,濠信公司并未据此邮件真正解除**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将此邮件迳行作为濠信公司违法解除**的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令人大跌眼镜。法院把法律赋予企业对员工的管理权剥夺得一干二净;三、一审认定濠信公司自愿认可新西南公司可以不支付增加的节能费,故不存在**的工作失误给濠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情节,此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数据错报被发现后,新西南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给濠信公司全部节能费,给濠信公司造成比增加的节能费更大的损失。如果与新西南公司诉讼将会使损失继续扩大。为把损失降到最低,濠信公司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与新西南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使损失不再扩大。而这却成为了一审认定不存在损失情节的依据,显然与事实不符。
**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濠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濠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0500元。
濠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濠信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2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5日,**入职濠信公司。**的月工资为13050元。
2013年下半年,**负责新西南广场项目的前期数据采集工作。
2014年10月10日,濠信公司与昆明新西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南公司)签订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濠信公司为新西南公司的新西南广场项目进行中央空调主机等专项节能服务,整体节能率预计为38.1%,预计每年的总体节能效益为1142246元,节能效益5年内,濠信公司分成100%,第6年,濠信公司分成90%,新西南公司分成10%,6年后节能效益全部归新西南公司。
2015年3月30日,新西南广场冷冻机房节能改造工程验收并投入运行。
濠信公司称其于2015年4月、5月发现**提交的数据有重复计算的情况。
2015年8月10日,濠信公司以“工作上的过失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失”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2015年10月10日,新西南公司与濠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濠信公司对收集到的新西南广场的原冷水机组电量数据存在理解偏差,即认可新西南公司提供的更换冷水机组前原冷机电量数据就是原冷水机组实际耗电量,更换冷水机组并实际运行后发现该项目实际冷量与通过原冷机耗电量推算的冷量有较大出入,经双方核查后确认,新西南公司提供的原冷水机组耗电量数据实际包含冷冻水泵和冷却水泵的耗电量,即该部分耗电量存在重复计算,从而导致推算出的制冷量数据增大;上述基础数据调整后,节能率高于预计,但节能费会有下降,濠信公司同意因本次调整基础数据导致新西南公司支付的节能费与原合同约定相比增加的,增加的部分新西南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2016年6月16日,新西南公司支付濠信公司859235元。
一审庭审中,**称数据的计算方式濠信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都心知肚明,其只是按照项目经理的指令上报的数据,其上报的数据需要上级多次核对,不可能发现不了有问题,数据被重复计算的事濠信公司是知晓的,濠信公司当时极度缺乏项目,为了拿项目故意将数据做到好看,为了让客户接受方案,这一点项目的全体人员都心照不宣。濠信公司对此不认可。
**称濠信公司是因为裁员才将其辞退;**就其所述提交2014年11月21日***(邮箱为juliet.zhu@weldtech.cn)发送的电子邮件一份,邮件主题为:“12月底人员优化-工作进度安排”,内容为:将***、***、***、***、**至12月底通知解约,找到证明上述员工工作失职、未完成任务的历史邮件、书面记录。**称***为濠信公司人力资源的领导;濠信公司认可***系其员工,认可@weldtech.cn是公司邮箱后缀,不认可邮件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交***工作邮箱的名称及内容。
**签收了濠信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指达到20万元)的为重大行为过失,濠信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
**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濠信公司支付赔偿金等。仲裁委员会以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4048号裁决书裁决:1、濠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250元;2、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濠信公司均不服该裁定,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4048号裁决书、电子邮件、员工手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补充协议、验收证书、付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濠信公司以**工作失误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首先**作为数据的采集人员,其提供的数据只是完成项目的其中一步,此后应还需要各类工作人员的跟进、核对、认证等,故**的工作存在问题,并不应是造成相应后果的全部原因;其次,濠信公司就其与新西南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双方后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濠信公司自愿认可与原合同约定相比增加的节能费新西南公司可以不支付,故并不存在濠信公司所述因**的工作失误造成其经济损失的情节。另依据**提交的电子邮件,濠信公司于2014年11月已欲将**辞退,而此时濠信公司还不存在发现**上报的数据被重复计算之事;故濠信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缺乏依据,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30500元(13050元×5×2)。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濠信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三万零五百元。二、驳回濠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效力亦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审、二审的笔录及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濠信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濠信公司2015年8月10日以“工作上的过失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利益损失”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首先,濠信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指达到20万元)的为重大行为过失,濠信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濠信公司2015年8月10日与**解除劳动关系前**给其公司造成的损失达到20万元,即濠信公司并不能证明2015年8月10日与**解除劳动关系前**构成重大过失;其次,濠信公司在与**解除劳动关系2个月后才与新西南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濠信公司并不能证明其2015年8月10日与**解除劳动关系前**给其造成的损失达到20万,即濠信公司并不能证明其与**解除劳动关系前**给公司造成重大利益损失,故濠信公司2015年8月10日与**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并不充足,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濠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濠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节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