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执3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华景焘。
委托代理人:李爱军、于洪都,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现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征**,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的(2017)苏1202民初3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征**确认欠原告泰州市实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材料款1662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2月12日前给付原告4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余款7620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以总额200万元及自2016年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申请强制执行(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被告江苏**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上述款项由四被告直接汇入原告泰州市实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账户:曹3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卡号:62×××79);二、被告江苏**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可向**、征**行使追偿权;三、余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原告律师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31400元,由被告方承担(原告已预交22800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及律师费在2018年2月12日前迳交原告,其余114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公积金、地税、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于2021年2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征**名下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未能提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1月25日、1月26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公积金等情况,于2021年2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征**名下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合陈支行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上述冻结期限为1年。另于2021年2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征**名下苏M×××××、苏M×××××小型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查封期限为2年。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9月22日,本院另案[(2020)苏1202执1736号]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3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以电话告知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同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冻结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扣划。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未能提取。另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M×××××、苏M×××××小型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上述财产,可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冻(封)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2民初3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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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金   爱   军
审判员 戴古贤审判员许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