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执保1290号
申请人: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华景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云,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士沛,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清,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孟莉,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美玲,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郭士沛、孟莉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苏0322民撤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孟莉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房产一套,保全价值为50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周林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解除对周林的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华磊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周林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闫美荣
人民陪审员  王 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