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执18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浦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28385225。
法定代表人:华景焘。
被执行人:江苏三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第****,组织机构代码:MA1NN9EGX。
法定代表人:王东海。
申请执行人江苏**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3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08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截至2020年12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江苏三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金408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43200元,诉讼费19720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林铁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