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湘0281民初1255号原告某某与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81民初125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06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