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211民初1785号
原告湖南舒力健身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湖南舒力健身产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舒力健身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舒力健身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湖南舒力健身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姝婷
书记员 何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