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1民初7431号
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