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29号
原告:易某某,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易某某之女。
被告:申某,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申某、湖南某有限公司、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