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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湖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易相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029号 原告:易某某,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易某某之女。 被告:申某,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申某、湖南某有限公司、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