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1260号
原告:龙湖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龙湖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龙湖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湖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湖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湖某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