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1414号
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