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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津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31415号 原告:重***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1201。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重***司与被告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5日立案。原告重***司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