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94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中建五局装饰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建五局装饰某某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装饰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2886元(已因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