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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10199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江苏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5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488.44元,共计973.99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