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

江苏云雨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5362号 原告:江苏云雨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友北路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1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律师。 原告江苏云雨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江苏云雨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云雨电梯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云雨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5元,由江苏云雨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