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3125民初160号
申请人:***,男,汉族,湖南省保靖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官黎坪办事处龙门社区威乐御花园二期三栋302室-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218693025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龚家湾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MA4PQQ9A94。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申请人价值88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家界辉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保靖分公司价值8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