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3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高新技术第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66052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诉人深圳市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6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科公司上诉请求:明确不服金额:24950.5元(贰万肆仟玖佰伍拾元伍角整)。事项:从***2月份工资中扣除其故意侵占的公司资金及拒不交接财务工作造成公司的损失。
***辩称:本人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诉请判令:1.汉科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疫情期间发放2月份全月工资7360元;2.汉科公司支付在政府疫情严控期间,***未被允许复工前的加班工资14720元;3.本案诉讼费由汉科公司承担,以上合计22080元。
一审判决主文:一、汉科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2月的劳务报酬7360元给***;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汉科公司的上诉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汉科公司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实际存在,如果存在是否应当从***未发工资中予以抵扣。就汉科公司提出***擅自为自己超期缴纳公积金以及擅自提高养老金基数的主张,因公积金以及养老金均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而衍生,与本案中劳务合同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因此汉科公司就上述问题应当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就汉科公司主张因***拒绝工作交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因汉科公司未就***拒绝交接工作进行举证,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汉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