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3执267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高新技术第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6605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汉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执行款人民币7530元(含执行费5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并通过本院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3237号判决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0303执2675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