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刘艳正。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截止至2021年3月18日双方确定债务本金467850元,利息85813元;二、双方确定2021年3月、4月**每月向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债务1万元;2021年5月**向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债务10万元;2021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最少2万元,直至债务清偿;三、案件受理费2684.5元、执行费由**承担。因和解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602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健
审判员 吴 鹏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