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6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天悦,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申请人:岳阳市天虹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曾炜。
被申请人: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刘艳正。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劲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前江,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申请人:董献忠,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长沙市。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汝为,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
负责人:李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前江、董献忠、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天虹玻璃有限公司、岳阳市天福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申请人**、李前江、董献忠、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天虹玻璃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926000元及截至2021年6月28日的利息3142635元,并承担自2014年3月24日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保全责任保险费。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前江、董献忠、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天虹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6863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PZPP2143010528000000××××的保单保函,依据该保单保函,担保人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担保人赔偿被保全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前江、董献忠、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天虹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6863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波
审判员 周 莉
审判员 唐干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威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