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2855号
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杨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80890971Y。
法定代表人:刘艳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家宝,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胜,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27857P。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宜霖,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少纯,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告: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16796561Y。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少纯、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00分开庭,开庭传票已依法送达原、被告。但至2021年10月12日14时20分,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必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贺 玫
书 记 员 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