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02民初9280号
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刘艳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格,湖南湘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国家统计局岳阳调查队办公室四楼。
法定代表人:蒋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恋,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门窗公司”)与被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正门窗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格,被告五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五星公司向原告天正门窗公司支付工程款723488.41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703856元(按年利率7%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2、由被告五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7日,原、被告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香山四季园小区”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拖欠进度款及余款按同期贷款利息双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限、施工进度以及施工方式,按被告要求按期施工,于2017年9月15日竣工,于9月16日竣工验收,现已交付于被告。之后,被告书面确认欠原告工程款1273488元,被告承诺分12个月支付,每月至少支付10万元,至2020年9月30日还清。之后,截止2021年7月,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5万元,仍欠723488元。
被告五星公司辩称: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了核对,剩余未支付金额答辩人五星公司予以认可。不是不还,一直在想办法偿还,确实是因为市场行情等造成资金困难,希望双方能协调解决。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利率。
查明的事实
一、2015年3月7日,原告天正门窗公司(乙方)与被告五星公司(甲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香山四季园小区项目所有的铝合金门窗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总造价为400万元,铝合金总工程量为12000平方米,付款方式为乙方安装完外框支付单栋铝合金造价的30%,乙方固定玻璃安装完甲方支付乙方单栋工程铝合金造价的20%工程款;单栋铝合金部分全部完成并经内部组织验收合格后付至单栋铝合金造价的80%,单栋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付至乙方单栋工程铝合金造价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并由甲方付至工程总结算造价的95%,余额5%作为本项目的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日起铝合金窗质保期为二年,一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周内甲方将剩余质保金的60%无息返还乙方,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周内无息返还全部剩余质保金。甲方支付工程款通过银行结算,由乙方指定专人出具加盖乙方财务公章的收据收款办理,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余款,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门窗的型材、面积核算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铝合金门窗制作与安装,被告于2017年9月16日进行了验收。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
2019年10月10日,原告天正门窗公司(甲方)与被告五星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还款计划》,记载:“双方确认乙方所欠甲方工程款合计为1273488元(壹佰贰拾柒万叁仟肆佰捌拾捌元整),乙方同意分12个月支付,甲方从2019年10月30日开始至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欠款,每月还款金额不少于10万元,还款时间为每月30日前”。上述还款计划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5万元,于2020年4月17日支付5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支付5万元,于2020年5月22日支付5万元,于2020年7月10日支付10万元,于2020年9月29日支付5万元,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10万元,共计支付55万元,尚欠723488元。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引起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天正门窗公司与被告五星公司签订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铝合金门窗作制与安装,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现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2348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234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按照年利率7%的两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703856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7%的两倍计算,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的两倍,即年利率7.7%计算,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对工程款支付的期限重新进行了约定,故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应当以还款计划约定的为准,根据《还款计划》约定的付款期限按照年利率7.7%分段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利息为73668元(计算明细见附表),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本院支持73668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23488元、违约金73668元,两项合计797156元;
二、驳回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3元(原告已预交8823元),由原告岳阳市天正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95元,被告岳阳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向
附表
日期
应付金额
已付金额
欠付金额
产生利息
2019.10.30
100000
100000
2019.11.4
100000
2019.11.30
100000
100000
2019.12.30
100000
200000
2020.1.23
150000
2020.1.30
100000
250000
2020.2.29
100000
350000
2020.3.30
100000
450000
2020.4.17
400000
2020.4.30
100000
450000
2020.5.22
400000
2020.5.30
100000
500000
2020.6.30
100000
600000
2020.7.10
100000
500000
2020.7.30
100000
600000
2020.8.30
100000
700000
2020.9.29
100000
600000
2020.9.30
173488
773488
2021.2.10
723488
202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