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9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江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洪江区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实际仅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5万元,而非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90万元。根据查明的实际所欠工程款金额及应付利息,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1160001040065884账户内的存款769698.69元,其中755402.9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14295.75元作为执行费已上缴国库。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执行完毕;
(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终结执行;
(4)销案;
(5)不予执行;
(6)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