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宸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1224执90号
溆浦宸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溆浦宸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沿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溆浦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4)湘1224民初11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39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439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3年12月25日开始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为止),支付诉讼代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人代付的案件受理费4930元。负担执行申请费6858.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8885.35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43960元,逾期利息18137元(计算至2025年1月10日)、诉讼代理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4930元,共计482027元。交纳执行申请费6858.35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