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3执保263号
申请人: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大道国土资源所旁长冲社区毛塘组内。
法定代表人:屈华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翠竹路香河城B栋7B-B。
法定代表人:梁玲玲。
申请人永州市华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6408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该裁定书所需保全的财产已部分保全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2)湘1103民初640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文忠、唐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