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8执保7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湘1128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
受案后,本院已对被申请人永州市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的位于××的××区域性(中心)××项目工程工程款16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本院于同日对被申请人湖南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的位于××的××区域性(中心)××项目工程工程款28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存款,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保全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