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2018)湘11执91号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1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零陵潇湘纸业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17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财产及担保财产均在湖**省永州市**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城市住宅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将该案指定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17号民事判决由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省永州市**陵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院移送的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