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永顺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民初12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原告:***,男,1986年5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金辉,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被告:永顺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河西街279号。
法定代表人:周代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春英,湖南君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南山社区第五网格不二门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谭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南山社区第五网格不二门大桥旁。
负责人:张艳阳,系该指挥部指挥长。
委托代理人:田易清,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永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永顺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永顺县溪州新城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可
书记员丰卓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