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7民初1355号
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晃县方家屯乡大洞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225972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解放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118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3元,由原告新晃县富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