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7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晃县晃州镇解放路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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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新晃夜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晃县晃州镇砂洲路14号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22)湘1227民初1220号、(2023)湘12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晃夜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16日至2022年8月21日的利息为1284328.76元,2022年8月22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52%计算)。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新晃夜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2289.2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新晃县××镇××村××小区××栋的202、302、402、502、602不动产[权证号:湘(2023)新晃县不动产权第0××7号、0××2号、0××7号、0××2号、0××7号]。本院拟处置上述不动产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在两个月内先自行处置,如未能成功处置再由法院拍卖。鉴于双方就房屋处置事宜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27执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