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7民初9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系新晃侗族自治县扶罗镇皂溪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杨德勋),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侗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文,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侗族,新晃县政法委退休干部,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系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太阳坪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第三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晃县解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1183T。
法定代表人:李培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亚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杨燕如
代理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