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7民初677号

原告:***,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解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1183T。

法定代表人:李培兴,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燕如

代理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