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7民初48号
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晃县砂洲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189281239X。
法定代表人:江月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前路智慧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853732440。
负责人:向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9月14日出生,苗族,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一般代理。
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计1526.5元,由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龙英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