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湘0381执2114号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湘乡市望春门街道桑梅东路328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该局行政执法大队法规室主任。
被执行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车辆违规停放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作的湘城执罚决字【2021】第2AE3FE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了湘城执罚决字【2021】第2AE3FE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湘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湘城执罚决字【2021】第2AE3FE号《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