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文国云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381执保73号 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杨金村6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数额为144000元银行存款、房产或其他财产。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1240元,由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