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9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杨金村6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作出(2024)湘0381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000元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000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