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975号之一
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杨金村6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湘乡市永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湘乡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