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吉首市湘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3101民初620号
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向阳坪。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首市湘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46号(原市物资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首市湘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资金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号为6030218046020220000916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审结后的顺利执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首市湘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对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湘西自治州德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